宿遷市沭陽縣男子孫誠(化名)時常酗酒,而且在酒後對妻子和子女實施家暴。今年7月份孫某酒後滋事,被沭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。孫誠醉酒鬧事已多次,以後再犯怎麼辦?對此,經沭陽縣檢察院建議,法院作出江蘇省首例“禁酒令”,要求孫誠在今後的五年內滴酒不沾,一旦飲酒,緩刑就將變成立即執行的實刑。(12月3日《現代快報》)
  從報道來看,因時常酗酒,並且在酒後對妻子和子女實施家暴,藉著“酒瘋勁”,打砸傢具,並提了拖拉機上的半桶柴油,揚言要與妻子唐秀“同歸於盡”,孫誠因故意殺人罪被沭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五年。記者從沭陽縣檢察院瞭解到,鑒於孫誠認罪態度較好,有悔罪表現,且其妻子和女兒對其行為表示諒解,為維持親屬關係和家庭的穩定,教育約束被告人,該縣法院採納檢方意見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  眾所周知,“禁止令”是借鑒國外審判經驗,對判處管制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,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、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,進入特定區域、場所,接觸特定的人。“禁止令”的下達,不僅是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,同時也是對犯罪分子在緩刑和管制期間的行為進行監控,目的就是要避免重覆出現犯罪。比如,酒駕構成危險駕駛罪,對這類犯罪分子下達“禁酒令”可避免他們再犯同類型的罪。
  其實,“禁止令”是由社區矯正機構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下執行,對被宣告“禁止令”的犯罪分子依法監督管理。對違反“禁止令”,情節嚴重的緩刑犯,應當依法提請撤銷緩刑,執行原判刑罰。
  顯然,一張法院的“禁酒令”就要求當事人必須在5年之內不能再飲酒,否則就要做“收監”的處罰,從錶面上看是在一定程度上拉起了“紅線”,阻止當事人酗酒滋事,一方面有利於家庭其他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,還可以避免這個家庭陷入解體的境地。但不得不考慮的問題是:一張法院的“禁酒令”能否喚醒“易醉的心”?
  不得不說,在“禁酒令”的高壓下,當事人的心理和行為勢必受到約束,然而良心發現之後,“酒癮”上來的人是否能管住自己的心和手呢?其次,當事人的“故意殺人罪”雖然取得了妻子和子女暫時的原諒,緩解了一時家庭的緊張,但如果當事人“再犯”,家庭的監督是否在人情面前“淪陷”呢?我們不得而知。其三,街道、居委會、社區民警、街坊四鄰等所有認識他的人都接到了這份禁令,並共同對他實施監管,但這樣的監督只是“偶然”、“臨時性”的,威懾性、嚴謹性有待考量;最後,禁令只禁止了當事人飲酒,如果他在緩刑期間食用了含有酒精的藥物,但同時出現了“打砸傢具”、“故意殺人”等的惡性事件,檢察院要如何應對,這些疑問都需要進一步明晰,內容需要進一步細化。
  “禁止令”是我國刑事法律中的一個新事物,在運用的過程中,執行是個關鍵。針對此次“禁酒令”的細節問題,將在以後的審判實踐中進行不斷摸索和改進。一方面,對執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,相關部門要定期向人民法院反饋,共同研究解決。必要時,要請作出宣告禁止令的法官作出釋明,明確、具體的規定。否則,有令不止,有令不行,反而是對法律的一種褻瀆。其次,必須對下達“禁止令”的當事人進行全面監督,推廣電子定位系統,採用信息化科技手段,結合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,及時掌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,真正實現社區矯正的科技突破和部門的聯動銜接。
  文/鄭端端
  
  (辣味時評,一掃就行!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!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!)  (原標題:法院“禁酒令”能否喚醒“易醉的心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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